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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00875670XH/2024-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7-14

南充市顺庆区地方海事处中国体彩网公开征求《顺庆区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管理制度》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2023-07-14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地方海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排部署,加强嘉陵江南充市顺庆区段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管理,进一步压实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各方责任,确保船舶和涉水安全,按照“建好、用好、管好”船舶停泊/作业区的要求,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船舶集中停泊区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顺庆区地方海事处牵头草拟了《顺庆区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管理制度》,现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征集时间:2023年7月14日-8月14日)

联系人:代薇,邮箱:1937402610@qq.com,联系方式:0817-2222904


南充市顺庆区地方海事处

2023年7月14日

顺庆区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嘉陵江南充市顺庆段共设置三处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分别为鱼天下餐饮娱乐趸船集中作业区(经纬度:106.094872°E,30.779314?°N);搬罾庞家寨船舶集中停泊区(经纬度:106.1747045°E,30.885673°N);渔溪作坊口船舶集中停泊区(经纬度为:106.252121°E,纬度:30.967230°N)。

第二条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区中国体彩网安全生产和防汛减灾系列工作要求及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努力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实现“不跑一艘船,不伤一个人,不污染一片水域”的防汛工作目标。

第三条 为加强船舶停泊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良好秩序,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集中停泊区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压实停泊/作业区监管各方责任

第四条?业主或管理企业主体责任

(一)停泊/作业区业主或管理企业职责

1.履行停泊/作业区内安全生产、环保主体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船舶系泊、防污、消防、电力和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检查巡查、日常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

3.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

5. 建立并实施停泊/作业区内自救互救机制及停泊/作业区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及各项水上应急物资储备;

6.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二)船舶企业、业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船舶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配备合格值守船员,并督促其认真履职,服从管理,准备充足船舶消防、救生、防污等应急物资积极参与船舶自救互救。

2.确保船舶始终保持适航、船员适任状态。

3.连续停航30 天以上船舶应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区长”和区地方海事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完成报备手续后即进入指定停泊区规范停泊,其余营运船舶应在启动应急响应 1小时内进入停泊区并按要求停泊。

4.制定防止断缆跑船,防止船舶搁浅,清除船舶周围漂浮物等具有实用性、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值班船员开展应急实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船员职责

1.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保证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停泊期间,务必按规定加强船舶值班值守,坚持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确保每艘船舶储油量不少于本船主机和辅机在额定功率下工作12小时的燃油总和,蓄电池的储存电容量能保证主机和发电机组随时启动,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年修改通报)》配备防污设备,按船检证书核定船舶栖装数目系缆尺寸配备钢丝,配齐有效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移动式潜水泵,确保绞缆机械、导缆设备能正常有效使用,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由船员主动交至停泊/作业区接收设施处,并如实记录每次交付处置情况。

2.保持与船主、“选派区长”和区地方海事处的通讯联系,正确收集、利用各类预警预报信息,随时观察船舶周围环境、船舶吃水、浮态,科学合理调整系缆、系缆桩和船舶位置,根据应急安全环保需求及水位涨退调整船位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当船舶自身或其他船舶遇险时,停泊/作业区内船员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把隐患与危险消灭在初始状态。防止险情扩大甚至酿成沉船、跑船事故,同时第一时间将险情报告有关管理单位,无条件服从“选派区长”和区地方海事处等的应急管理指挥。

第五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查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宣传及检查活动。

(二)停泊/作业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专人出任“选派区长”,加强停靠监督管理,健全停靠涉砂船舶登记花名册和管理记录,督促船舶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定点集中停泊区安全管理协议,船舶确因工程项目建设、维修、变卖、拆卸等正当理由确需移动离开指定地点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船管站出具签字盖章的船舶移动通行证明,实行签单放行,同时抄送区地方海事处。

(三)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切实履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权责清单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督促“选派区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巡查;负责对停泊/作业区内船舶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和个人严格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整治方案、风险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实行闭环管理;制定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参加)演练;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依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船舶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有关善后工作。

(五)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地方海事处行业监管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环保监管“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法规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安全环保监督和巡查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现和接报险情后要迅速协调组织救援抢险。

(二)指导组织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停泊/作业区水域及其停泊船舶船员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停泊/作业区区长(属地“选派区长”和业主“指定区长”)人选,督促指导停泊/作业区业主、涉水企业、船舶业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联络制度。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布辖区停泊/作业区基本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值班规则》要求,明确船舶停泊值班具体要求并监督执行。

(四)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保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环保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书面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协助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五)督促落实进出港报告制度,制止违法行为。

(六)及时传递安全、气象、水情、汛情预警预报信息。

(七)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其它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停泊区水域内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严格执行停泊/作业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停泊/作业区公示制度

(一)区地方海事处公布辖区船舶集中停泊/作业区,公布内容包括: 停泊/作业区名称、具体位置、系船缆桩数量及系船缆桩编号、最大设计停靠船舶艘数和单船总吨、适用水位、相关管理责任人员名字及联系方式。

(二)停泊/作业区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停泊/作业区管理责任人(停泊/作业区业主和区长)、各级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适用船舶(主要尺度、总吨)和适用水位(枯、中、洪、高洪)、最大停泊船舶数、停泊/作业区注意事项及要求。

第九条停泊/作业区区长负责制度

(一)停泊/作业区实行三区长制管理。其中停泊/作业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区长1 人,区地方海事处派指导区长1人,停靠船舶所属船舶业主指定技术区长 1人。

(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区长主要负责停泊/作业区日常管理和信息联络工作; 区地方海事处派指导区长负责停泊/作业区船舶安全环保监督指导工作,船舶业主指定技术区长主要负责停泊/作业区的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街道办选派区长和区地方海事处派指导区长进行日常管理。

(三)停泊/作业区区长负责停泊/作业区船舶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和督促整改,负责及时掌握各船舶值班值守等情况,发生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抢险自救互救。

第十条 停泊/作业区船员值班值守制度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设施、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一)基本配员要求: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参照标准》,40米以上的餐饮趸船应配备5名普通船员(其中2名为水手长),40米以下的餐饮趸船应配备3名(其中1名为水手长)。自航机动船无论何时应保证至少有 1名与船舶类别相适应的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值班、非自航船舶无论何时应保证至少有 1名普通船员值班、2艘以上船相互系结停靠,可以视情况共用值守人员,统一管理。每 3 艘船应增配1名普通船员值守。

(二)主汛期配员要求(包含主管部门发布蓝色以上预警): 自航机动船舶应至少配置与船类别相适应的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 1人和1名普通船员(配员规则没有要求的可以不配置轮机部船员 ),区地方海事处可根据气象水文情况,要求船舶业主按航行值班配齐船员;自航船舶应配设至少 2名普通船员,船舶业主应指定其中 1名经验丰富船员任水手长。

(三)值班要求:注意周围船舶动态,经常观察、测定船位,防止船舶搁浅、移位、断缆失控和走锚;经常全方位巡视船舶四周和附近水域环境,及时清理船舶周围漂浮物和多船并靠船档之间的漂浮物;随时做好设施设备的安全巡查,特别是系缆、锚泊等关键性设施设备的检查;汛期每天接收水位信息、水情预告遇水位陡涨陡落及时安排部署应对措施。

(四)船舶锚泊值班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水位以及锚地周边环境动态,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区地方海事处报告。

第十一条 水情汛情传递制度

(一)属地政府、街道办、区地方海事处主动和水利等部门建立水情汛情传递及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

(二)属地政府、街道办、区地方海事处和船舶业主及船员建立水情汛情传递及反馈信息通道,第一时间将水情汛情通知到船头,船舶收到水情通告后将处置措施通过反馈通道反馈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地方海事处。

第十二条停泊/作业区船舶污染防治制度

(一)餐饮娱乐趸船产生的生活污水临时储存在生活污水处理柜中,生活污水柜里的生活污水经沉淀等初步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抽排到城市管网,各餐饮娱乐趸船应定期检查污水收集和抽排装置,如实登记检查情况,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其他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临时储存在生活污水柜或自动收集打包袋中。生活污水柜里的生活污水由水上接收船只或岸上车辆接收处理,自动打包装置里收集的生活污水搬运至岸上,如实记录每次交付处置情况。

(二)船舶垃圾分类储存在船舶垃圾桶内,搬运至岸上垃圾桶或垃圾库交付,如实记录每次交付处置情况。

(三)船舶停泊期间可将油污水储存在污油柜或污油桶,待船舶启封后交付码头或有接收资质的单位。船舶在集中停靠点大修主机产生的污油水由修理单位回收,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地方海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船舶禁渔禁采制度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等规定,我区嘉陵江河段在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禁渔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体彩网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在省管河道(段)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的规定,另我区嘉陵江河段从2018年开始实行全年全域禁采。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嘉陵顺庆区河段江面停靠的采砂船舶、机具,每年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四条停泊/作业区船舶登记制度

停泊/作业区船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登记,分类造册、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安全责任承诺书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入汛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区长”和区地方海事处共同组织停泊/作业区航运企业、船主船员、签订防汛安全责任承诺书,告知船舶停泊风险,按照规定落实防汛工作要求和措施,提醒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地方海事处分别存档,并监督落实。

第四章 明确停泊/作业区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停泊管理

(一)船舶应严格按照指定停泊/作业区规定的停泊方式进行停泊,保持安全距离,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

(二)停泊/作业区业主或者管理人员应指导船舶进出停泊/作业区或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船舶应根据船舶证书上的舾装配备选择系船缆桩,驳船停泊时拖轮应停泊在驳船附近,以便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停泊/作业区业主或者管理人员应适时组织开展停泊/作业区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治理档案,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停泊/作业区设施设备使用、维护及检查

(一)停靠船舶应正确使用和有效利用岸上防污设施、设备。 ???

(二)严格落实水上交通领域汛期防“跑船”八条措施,每年汛前对应急设备、物资等进行清点,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对锚链式系船缆桩锚链进行除锈保养,突出式系船缆桩清除涨水淹没后沉淀在系船缆桩突出部位的泥沙。

(三)对电力、照明等汛期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

(四)洪峰过后对系泊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修复;清理通道上的杂草和树枝。

第十八条 船舶缆桩系缆管理

(一)岸上系缆桩系缆原则: 50t 级以下船不少于一个,3000t级以上船舶不少于三个,其他船舶不少于 2个,只有一艘船舶停靠时,船舶主缆应与岸上系缆桩牢固连接,钢丝绳的直径不小于船检证书要求配备的最小尺寸;多船停泊时,每一艘船舶至少各有一根缆绳与岸上系缆桩连接;总吨 1000 及以上的船,在主汛期还应增加一根钢丝绳与岸上系缆桩连接。

(二)停泊/作业区内每一根系缆桩挂靠的系缆数量应不超过当地主管部门公布的各水位期对应最高数量限制。

(三)顺岸式停泊/作业区内船舶并排停泊时,不大于 500t 级船并排镶绑船舶不宜超过3艘,1000-2000t 级船并排镶绑船舶不宜超过2艘,3000t 级及以上船不宜并排停泊,多船并排镶绑停靠船与船之间还应用缆绳系结,避免船舶之间相互碰撞。港湾式及挖入式停泊区等水流平缓,停泊条件好,可采用丁岸靠泊的方式:其并排数量可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防止船舶失控风险管控

(一)船舶业主应在主汛期根据实际情况增派值守船员。

(二)船舶停泊时应注意防范强对流天气带来的狂风、暴雨对停泊船舶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船舶业主对有预见性的水位可能陡涨陡退天气,应提前对停泊水域环境进行研判,及时调节系缆、排船,必要时可采取冲滩等措施防止发生跑船。

(四)汛期原则上不对机动船主机进行大修,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修理,须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地方海事处报经批准,同时应至少保证本船另外一台主机随时可以启动。

第二十条?船舶移泊管理

(一)船舶移泊是指停泊/作业区船舶或其他的船舶,因水情汛情或其他原因等需要临时移离指定停靠位置。

(二)停泊/作业区船舶未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地方海事处同意不得移泊和进出停泊/作业区,船舶确因工程项目建设、维修、变卖、拆卸等正当理由确需移动离开指定地点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申领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船管站签字盖章的船舶移动通行证明,实行签单放行,并实施动向监管。除应急抢险外,洪峰过境或水位陡涨陡降时禁止所有船舶移泊。

(三)督促船舶进出停泊/作业区时应选择合适时机,加强瞭望、注意观察周边船舶动态,主动联系并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

第二十一条 停泊/作业区应急管理

(一)停泊/作业区和船舶业主均应建立集中停泊船舶应急救援预案船舶,应制订各类险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二)每一停泊/作业区指定不少于2 艘船况良好、主机功率大的机动船作为应急救援船舶。

(三)停泊/作业区和船舶业主应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主汛期前至少组织 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停泊/作业区监控系统

(一)有条件的停泊/作业区业主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停泊区视频监控系统,并充分利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地方海事处应协调公安、水利等相关部门,实现停泊/作业区范围内已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共享。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防跑船八条措施”

一是按照“谁跑船、谁赔偿”原则,后续设施修复及救助打捞费用由涉事企业、船主承担。

二是发生“跑船”的涉砂船舶,商有关方面依法取消其采(运)砂资质。

三是发生“跑船”事件,一律按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四是以县为单位编制并落实“一船一策”方案。主汛期前非运行船舶移泊至政府公布的停泊区集中停泊, 停泊区内船舶严禁擅自移泊。未进停泊区非运行船舶,采取“上岸”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五是船舶主缆必须上系缆桩,并按要求规范系缆,增配应急缆绳。

六是主汛期前对辖区船员开展一次船舶系泊和应急处置方面的集中安全教育培训,船主(船员 )应签订船防汛安全责任承诺书。船舶停泊期间要落实能够保障停泊安全的技术船员开展护船值班。

七是在每个船舶集中停泊区设置“区长”,实行停泊区“区长”负责制。

八是建立完善船舶自救互救机制,落实停泊区应急救援力量。预警期间,船舶要确保动力及设备处于可运行状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船舶企业(船主)

(一)民事责任。按照“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因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或者船舶失控对下游桥梁、船闸大坝等跨、临拦河建筑物及其他船舶造成碰撞、触碰,产生的检测、维护、维修等经济损失,以及船舶失控救援、打捞过程中产生的救援及打捞费用均由船舶经营企业(船主) 承担。

(二)行政责任。因船舶经营企业 (船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或者船舶失控事故,移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按照法律规定对船舶经营企业 (船主)给予罚款、暂扣或吊销其证书证照等处罚。砂石企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船舶失控事故的,建议水务部门取消其采砂经营资格。

(三)刑事责任。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船舶失控造成严重事故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人员

(一)船舶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船舶失控事件全部按照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依纪从严问责追责。 ??

(二)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监管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分别给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责不到位,有失职渎职情形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造成严重事故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修订、执行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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