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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24-001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3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体彩网印发《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2-25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体彩网印发《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南充市顺庆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经营主体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中国体彩网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体彩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中国体彩网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庆区境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营主体,是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住所,是指经营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主要是公示经营主体法定的送达地、确定经营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经营场所,是指经营主体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是指依法行使经营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区行政审批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是各类经营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明确和具体。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

(一)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不在同一地点;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且经营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二)同一地址能有效划分物理区间且适宜同地址经营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类现代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四)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五)经营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经营场所,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属登记机关管辖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以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六)申请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登记申请。

第六条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应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条 下列场所可以用作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工业、商用房产或场所(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工业、商业建筑物等);

(二)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商用房产;

(三)工业园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五)上级登记机关、区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合法的场所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负责: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不能提交不动产权证的(包括自建房),可由当地住建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查后、出具载明该房屋的具体位置、属性、所有权人及安全状况的证明作为权属证明;还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提交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住建管理部门备案)以及竣工验收备案书作为房屋权属证明;

(三)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其他经营主体所属房屋(摊位)的,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或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

(五)房屋所有权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提交合法电商平台出具的网店网址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营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的,登记机关不再查验原件。

第九条下列场所不得用于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房屋;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房屋;

(三)已纳入规划拆迁、征收范围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依法要求经营主体调整住所(经营场所),需要登记机关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可以不再提交使用场所证明材料;不一致的需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所载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登记信息,不是对其场所实体经营条件的许可。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场所实体经营条件审批或许可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或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场所地址与登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用于仓储功能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设计策划、文化创意服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行业的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销售、农家乐或者利用个人技能提供服务等行业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使用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并提交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全体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见附件1)和全体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见附件2)。利害关系人,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如遇国家征收、征用,此类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用途和性质不变(按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项目审批的,可直接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但有关部门对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十四条外地经营主体来顺庆区辖区内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场所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的住所及其备案的经营场所,均需在顺庆区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二)经营主体应为内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应为一般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经营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合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除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设立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体股东(投资人、成员)签署的备案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备案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二)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使用场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经营主体成立后,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除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变更登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备案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二)同意增设经营场所、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内容的决议、决定;

(三)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使用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明确记载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章程(合伙协议)或章程修正案(合伙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将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经营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九条??区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中国体彩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对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建、自规、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二)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城建、自规、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对于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撤销登记。

第二十条经营主体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中国体彩网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附件1

中国体彩网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经营主体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用途为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有关规定,已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特此证明。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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