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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20-099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2-31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中国体彩网印发《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0-01-02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中国体彩网印发《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发〔201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顺庆区加快推进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保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程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顺庆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保障顺庆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区以下乡镇(不含城市供水企业服务区域)、村社(组)、学校、寺院、农村企事业单位非灌溉非畜禽饮用水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区、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区上成立由区水务局牵头,各乡镇、区发改、财政、卫计、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税务、供电等部门与单位共同参与管理的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水务局:负责规划、编制农村供水工程总体方案,组织与监督农村饮水安全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监督、指导非财政投资饮水项目的实施,加强辖区内农村人饮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建设监督与管理等工作,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项目建设、管理与监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对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区财政要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提供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公安局:配合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做好打击无理阻挠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及破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破坏饮用水源保护设施设备、私拉乱接供水管、增压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综合监管及环保执法等工作。

区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供电公司: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执行相关电价优惠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组建乡镇、村(社区)、社(组)三级农村人饮工程监管机构,并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机构(管理小组或协会等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遵守并依据本《办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向管理单位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服务受益群众。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

(二)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一)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修建的净水厂、村(社区)结算总表前端增压站、前端调节池、前端加氯站,由区人民政府落实专管机构负责运行管理;村结算总表后端配水支管、到户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或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进户管道、户内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二)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跨乡、跨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三)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单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管道及配套设施设备,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四)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由受益用水户负责管理,村委会负责指导与监督。

(五)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六)采用股份形式建立的供水工程,按股份协议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九条区水务局为区人民政府落实的专门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三)指导全区乡(镇、涉农街道)、村供水、饮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监督属地政府和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管理人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工作,保障水质安全。配合区级卫生部门对供水单位、供水人的水质监督。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水源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测。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查明原因。

(五)制定“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安全工程运行应急预案,当水质发生异常时,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督促乡镇、村落实其他供水工程应急预案。

第十条按照第七、八条的规定由工程所有权人组建供水管理单位,落实供水管理人员。区水务局要配合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搞好顺欣水务公司改制工作,顺欣水务有限公司职责为:

(一)负责“三大片区”供水工程取水头部、制水厂区、村结算表前端的输配水管、加压站、加氯站、调节池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取,合理使用,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协调与水源管理单位和供电部门的业务关系,合理调配供水量,按国家下达的取水控制量和本单位年度计划开展供水工作。

(三)在水源保护区做到勤检查、勤巡视,严格遵守蓄水池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确保水质安全。

(四)做好水厂生产区和生产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管理。做好药剂、计量仪表、器具、泵房、净水构筑物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和管理好相关台账。

(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做好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六)供水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

(七)负责建立用水台账,做好水费的征收及分配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受益乡(镇)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千吨万人”规模以下跨乡、跨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管护、维修,保证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社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三)负责组织村、社及用水户对支管及支管以下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四)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维护、维修村级管网及管道建筑物(不包括入户管道和设施)。

(二)督促本村水管员核算、公示各期水价,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但安装使用二次增压设备、向其他用户分管供水须取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支持私拉乱接的行为。

第十四条责任划分:管护主体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由各供水单位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水单位承担。管护主体为受益乡(镇)政府、涉农街道的工程由各受益乡(镇)政府、涉农街道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益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承担或按约定承担。管护主体为村(居)委会、用水户协会的工程由村(居)委会、用水户协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出现管道滴漏跑冒现象,村(居)委会、用水户协会应积极组织群众投劳维修,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居)委会、用水户协会承担或按约定承担。管护主体为用水户的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确实无法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损失,纳入水价成本核算;因第三方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索赔,索赔期内,供水管理单位和供水管理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正常供水。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备齐相应资料,交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所有权证书;资料不齐备的,暂缓办理;所有权人委托管理或另行组建了管护单位的,应依法与管护主体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协议。

第十六条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卫生防护、水质检验、水质管理、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源巡护、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预案、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和生产行为,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村结算总表前端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修建的净水厂,受益范围为两村以上的饮用水增压站,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和维修,成本纳入水费核算。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跨乡、跨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引水口、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主要受益乡(镇)政府、涉农街道或工程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和维修,成本纳入水价核算。村(居)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居)委会、用水户协会负责管护和维修,成本纳入水价核算。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费用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千吨万人”以上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药物用量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维护记录、供水调度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参照执行,联户与单户工程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管护主体对水源地、引水口、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并要求对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防护设施、引水口、净水厂、机井、水泵、电机、变压器、闸阀等主要设施设备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条工程管护主体应按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清理引水口、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无规定的,每年应最低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国家下达的用水限额内,尊重历史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证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三条管护主体内部应当建立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二十四条管护主体参照以下标准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源工程:乡镇级饮用水源,按批复的保护区范围确定;乡镇以下的饮用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地划分规定执行。

(二)高位调节水池、净水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主体边线向外为5m,保护范围为围墙(或边墙,没有围墙、边墙的以主体四周外边缘为准)外30m。

(三)管道:地埋管道的管理范围为地埋管道开挖线向外2m,保护范围3m。

(四)检查井、闸阀等小型建筑物和集中供水点周围其管理范围为该建筑物向外1.5m,保护范围为2.5m。

(五)净水厂进场道路管理范围为道路外边线外2米,保护范围为3米,坡道保护范围为坡脚或坡顶外边水平向3米。

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定的有关管理范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工程在建设时已办理过征地手续,其界限超过本标准时,按征地范围划界。

确需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筑物或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工程所有者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方案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在施工前与饮水安全管护主体协商一致,落实相应补救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供水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工程所有人应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及时责令责任单位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乡(镇)、村管理机构应当随时对乡(镇)、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乡村管理机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供水单位联系,供水单位立即派专业技术员提供现场指导及相关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统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护主体及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一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保部门划定乡镇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管护主体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村级以下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组织划定与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给予指导。

第三十二条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三十三条“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建立常规水质检测室,配备水质检测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或采取其他可行措施,确保饮用水水质全面达标。村级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按水利部、卫生部《中国体彩网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的要求达标。

第三十四条顺庆区顺欣水务公司应建立水质检测中心,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进行水质检测,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不能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不合格时,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检测费用应当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千吨万人”以上工程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本辖区“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水行政部门备案。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区水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级管护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章立制,遵守国家规定,保持供水安全稳定,确保水质合格,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缴纳相关税费;

(四)按规定提取、保管、使用维修维护基金;

(五)推广节水调度,确保在批准的取水限额内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对拒不交纳水费的用水户,管护主体可停水断供;

(二)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用水户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用水户不得擅自加装增压设备;

(五)用水户应配合供水调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微信群、QQ群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新增用水户承担。

第四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的人员须通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工程管护主体应逐级上报,并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每季度公布供水、用水情况、听取用水户的意见,及时调整供水计划。

第四十四条各级管护主体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各级管护主体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进行更换或校验,对既不校验,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四十五条各用水户要保护供水设施,确保正常用水。

第四十六条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约用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管护主体批准,管护主体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对不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处理。

第四十七条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报管护主体同意后实施,管护主体报水行政部门备案,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涉及影响供水总体规划或对其他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的,需报水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能实施,否则由管护主体承担整改责任。用水户拒绝缴纳水费的,管护主体可停水断供直至消户处理,欠缴水费可采取多种合法措施追缴,造成损失的,可追索赔偿。

第六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确定与调整,由管护主体提出并备齐相关资料,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四川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物价管理相关法规确定水价。“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参照执行,也可由管护主体备齐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并组织召开用水户大会,确定或调整水价,报区水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备案。分散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的水价,由管理人与用户协商确定与调整。

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费,应建银行专户管理,按照财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管护主体收缴水费依据相对应的管护范围节点计量收取水费,财政部门与水务部门可对收缴的水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查,计收水费应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五十条根据我区农村用水实际,为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水费收缴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实行户表收费(收费到户)和趸售收费(收费到村或趸售区结算总表节点)两种模式。

第五十一条实行户表收费模式的:

(一)各级管护主体执行计量收费,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用水户每月按12、16、20三个梯次确定与计收水价,分段计价,不具备条件的,暂不推行阶梯式水价。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按供水单位辖区内的平均水价计收。水费收缴可实行预缴制度,以季度为收缴周期。实表实抄,票据、卡、用户手册、水表数据必须一致。在出现水表无法计量时,如未上报管理单位,按该辖区内最高用水户用水量计收。

(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经书面通知催缴无效的,一个月后停止供水,恢复供水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六个月无特殊情况拒交水费的,管护主体可拆管销户。

(三)各级管护主体建立水费专户、专账,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管护主体所管辖的所有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以上管护主体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县级维修维护基金:按照每吨水0.15元的标准提取维修维护基金,上交财政统一管理与调配。“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参照执行。分散供水工程和联户工程,自行管理,原则上不拨付维修维护费,财政按0.20/立方米匹配维修维护费,用于统一调剂。

第五十二条实行趸售收费模式的:

实行先供水,后交费的办法,按合同约定期交费。逾期未足额交费的,按合同约定加收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除追缴水费和违约金外,可作停水断供处理。

产生违约金的,由责任人承担,无法明确责任人的,计入趸售区内供水成本核算水价。趸售区内维修维护费、管理费、二次增压电费、办公费等成本均应进入趸售区内供水成本进行水价核算,各期水价构成账目应定期公布,征得各用户同意并出具委托证明,可预收水费。

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应当在干支管道进(出)口、分水井等位置安装计量设施,进行计量。用水户计量设施逐步推行安装IC卡智能水表,按吨计量,初装IC卡智能水表,工程管护主体应当给与适当补助,实行用水户一表一卡。入户水表交付使用后发生故障,用水户应当告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五十四条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已纳税供水单位继续执行)。

第五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量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类别的优惠电价。

第五十七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区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制度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水源污染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者。对于以上行为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供水单位联系水行政执法大队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供水人口20人以下或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国体彩网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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