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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21-118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7-12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体彩网印发《中国体彩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21-07-13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体彩网印发《中国体彩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2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中国体彩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六届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

中国体彩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中国体彩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体彩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体彩网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的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及相关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批准,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共监共管的联合机制,防止违法违规建房用地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区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应当明确本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自履行职责,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联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

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改建的,可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第七条 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建房风貌引导、生活污水排放和农村工匠管理,参与联合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参与农房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全面推行“三统一”(统一规划选址、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的建房模式;按川北民居风格,全面推广排屋式和多层公寓式建房,原则上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完善补齐短板、提高实效、规避管理漏洞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网络化管理体系;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建房,切实保护好耕地红线。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指导,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空间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检查申请的宅基地是否经过村民小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十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继承及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除外)。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

(二)统一标准、节约集约的原则。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用地范围。用地面积标准为人均25至30平方米,其中城镇开发边界线内人均25平方米。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户人口3人及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住房建设建筑密度不超过90%,层高不得超过两层(一楼一底)。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的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原则上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电、气等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由户主作为申请代表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享受宅基地的人员,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享有相应权益并承担义务的农村村民。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一)因婚嫁等原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因实施国家项目拆除或因集体建设规划调整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有住房破旧、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或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需要扩建住宅,且在原址建设符合规定的;

(四)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迁入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一)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四)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五)不愿意承诺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

(六)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应当向所在村级组织申领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相关申请要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乡镇自然资源所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林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由乡镇自然资源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自然资源所对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据乡、村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在乡、村规划区外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引导在村民聚居点集中建设,按本条前款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十八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房,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章 检查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执法监管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情况进行指导、抽查、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宅基地方面的违法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区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建房施工单位、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依据乡镇村庄规划对建房风貌进行管控。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并落实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制止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审核,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将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日常指导。各村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抓好执行,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区农业农村局。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人,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

面积

m2

建筑层数

及高度

层 米

外观风貌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业服务中心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制图人: 年 月 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顺农宅字号 顺农宅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经办人:

附图: 顺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 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 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 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 米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m2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m2

    住房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外立面颜色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1.是 2.否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住房

    竣工

    验收

    内容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一致


    7.生活污水是否收集处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农户意见


    乡镇有关部门意见

    农业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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