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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K34765218T/2019-045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13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体彩网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嘉陵江沿岸土地巡查管护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19-11-15 | 来源: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体彩网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嘉陵江沿岸土地巡查管护办法》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9〕84号

各沿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嘉陵江沿岸土地巡查管护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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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南充市顺庆区嘉陵江沿岸土地巡查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导思想,加强对嘉陵江顺庆段沿岸土地巡查和管护,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巡查管护,是指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管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和程序

第四条?嘉陵江顺庆段沿岸土地巡查管护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巡查管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沿江土地巡查管护具体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

第五条?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管护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巡查管护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底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巡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巡查管护主要采取对巡查管护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沿江永久基本农田、露天砂石等纳入重点巡查管护区域,结合本辖区实际定期实施重点巡查管护。

第七条?巡查管护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乱倒、乱挖、乱搭、乱建、饲养牲畜、开设茶园、开设农家乐、挖塘养鱼以及污染土地的;

(七)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巡查管护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管护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管护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土地涉及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管护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巡查管护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巡查情况报告单,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管护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九条?执行巡查管护任务时,巡查管护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工作证件,着装规范。

第三章?制止和报告

第十条?制止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管护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书面制止无效的,函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巡查管护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管护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管护主体单位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管护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违法行为,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定期报告是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巡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管护工作进行总结,对辖区内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管护制度,落实巡查管护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管护工作,将所需经费以及巡查管护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巡查管护工作实际需要,配备通讯工具、GPS、照相机等专门用于巡查管护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十五条?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聘请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巡查管护网络体系。

第十六条?各沿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管护人员开展巡查管护工作,及时处置暴力阻碍巡查管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管护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管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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