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彩网

图片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管理公开 > 责任清单
索引号
11511302MB15797556/2024-000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2-15

南充市顺庆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4年完整版)

时间:2024-02-15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科技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对本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

(二)推进全区教育、科技、体育体制改革与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承担、指导中小学研究各级教育科技和体育项目。

(三)负责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区委做好全区科级及以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干部、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管理,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统筹和指导全区教育督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各类学校评估验收工作;加强对学校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技、国防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工作;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高等院校的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级各类考试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负责本区普通话推广和测试工作。

(六)负责教科体系统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科体系统筹措经费、拨款、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区教科体系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指导教科体系统国(境)外援助、贷款和合作项目的执行,监督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教科体系统经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

(七)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区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综合管理全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体育卫生教育、群众体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负责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审核区属普通中学、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建设。

(九)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工作,指导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负责抓好教育、科技、体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制员额内做好人员配备工作。

(十)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有关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规划全区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市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区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三)负责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和搞好校园三化(绿化、净化、美化)建设。

(十四)承担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推进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推荐、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拟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发展突出贡献奖的评审;承担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各类科技项目统计等相关工作;做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十六)归口管理各类科技专项经费、科学事业费并负责预、决算方案编制,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研究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实施对科技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十七)规划、指导、推进全区的教育、科技、体育改革、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科技和体育领域新成果、新经验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中小学承担的国家教育和体育研究项目的实施,指导学校科研基地、实验室的发展建设。

(十八)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十九)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教科体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南充市顺庆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及本行业环境保护监管、应急管理及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负责上级工作部门统一安排或授权、委托的工作以及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2-1

序号

1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

序号

2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教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学校依据适龄儿童、少年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学籍平台向县教育局发起异动申请并填写学生纸质档案,报教育部门。

3.决定责任:教育部门在网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确认,不符合者予以驳回。

4.事后监督责任:教育部门和学校在休学期间结束后办理复学手续。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

序号

3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4

序号

4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主体

政工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5

序号

5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6

序号

6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实施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彩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5.《四川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川体发〔201314号)。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7

序号

7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实施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1220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修改)附件第336

3.《国务院中国体彩网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

4.20166月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D28003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健身气功活动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组织年检,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8

序号

8

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健身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9

序号

1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0

序号

2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责任主体

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1

序号

3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11日起施行)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3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2000923日发布并施行)第25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责任主体

政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2

序号

4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责任主体

政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3

序号

5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政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行为或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考试作弊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4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5号)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第九条: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民办学校可以自行确定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月或者学期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因退学、转学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退还相应费用。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6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7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8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1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责任主体

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0

序号

12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监察审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1

序号

13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责任主体

政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违法行为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2

序号

14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幼儿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3

序号

15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等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4

序号

16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教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5

序号

17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主体

科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6

序号

18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科技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科技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7

序号

19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8

序号

20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29

序号

21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实施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0

序号

22

类型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国务院第560号令)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36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37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077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35条“经营国家确认的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应当实行并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配备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人员。”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35条规定,经营国家确认的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未达到相应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27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涉嫌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1

序号

1

类型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

4.送达责任: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名称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实施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事由)。

4.送达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督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名称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1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1431日起施行)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事由)。

    4.送达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督查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 2-34

    序号

    1

    类型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教育资助

    实施依据

    1.《国务院中国体彩网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2.《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体彩网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

    3.《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体彩网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4.《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体彩网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5.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中国体彩网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

    责任主体

    计勤财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认定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认定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告知本人。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5

    序号

    1

    类型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3.《教育督导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责任主体

    教育督导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6

    序号

    2

    类型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辩申辩
    4.决定环节: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7

    序号

    3

    类型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辩申辩
    4.决定环节: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8

    序号

    1

    类型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政工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制度和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各学校(单位)严格按照当年的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下达的指标组织推荐,并对推荐人员进行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区教科体局对学校(单位)推荐人员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对市级及以上表彰人员经比选推荐上报,并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教科体局党委会审定后,以教科体局名义印发表彰文件、发放证书和奖牌,可结合庆祝教师节组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39

    序号

    2

    类型

    行政奖励

    事项名称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四川省体育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四川省体育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察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40

    序号

    1

    类型

    其他行政权

    事项名称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责任主体

    民职与幼教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公布申办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公布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如通过,则须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解释备案责任:备案有关资料,并负责解释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41

    序号

    2

    类型

    其他行政权

    事项名称

    对体育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42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处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2-43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名称

    对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实施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体育股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为,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审查责任:教科体局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决定公布责任: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解释备案责任:教科体局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47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蜀ICP备09019945号-1

    网站标识码:5113020061

    川公安网备51130202000194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