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4年部分调整)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储存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153523 |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建(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三)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并予以现场确认;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七)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153523 |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单位、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同级政府研究决定,以同级政府名义或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153523 |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列入、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
责任主体 |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信息采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其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2.审查责任: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企业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提交本级安委会办公室。 3.决定公布责任:信息公布。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须在同级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设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专栏,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黑名单”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信息删除。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提出删除申请,该部门经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并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负责从“黑名单”信息中删除,同时提请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继续保留在“黑名单”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153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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