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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575290678D/2023-001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0-08

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2023-10-08 | 来源: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表1 ???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基本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完善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和吸引优惠政策。组织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有关政策的落实和督促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九)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和假期制度,组织实施区内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办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负责境内优秀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负责各类人才队伍和群体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和认定许可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水平。

职责边界

无 ??????????????????????????????

表2—1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726

表2-2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才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56726

表2-3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两人以上亮证执法,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力。

3.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7.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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