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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等新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

(四)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和监督机制、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参与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管理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

(十)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区医保局的区委、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1.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区城乡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再承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特殊人员医疗管理等行政职能,交由区医保局机关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十四)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两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杨海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书育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露宁

医保中心主任:吴晓玲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特殊人群服务股

个人权益股

医药服务股

待遇审核股

异地就医股

信息与数据管理股

规划财务股

基金监管 

稽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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