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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审计工作规范文件。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区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我区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主要承担对区级领导干部、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依法属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相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和区域交流活动,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组织审计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或授权、委托的审计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高艳

副局长:廖霞

副局长:刘辉

总审计师:赵晶

特派员:李文杰

经责中心主任:罗晶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党建办)。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安全、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宣传、统一战线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青妇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接区委区政府绩效考核,承担重要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法规审理股(内部审计股、大数据审计股)。负责拟定全区审计项目计划,检查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宣传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负责全区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并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研究制定地方性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建议。复核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审计行政执法和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依法行政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组织开展审计相关举措、规划等重要问题研究。承担审计业务重要文稿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承接市审计局绩效考核。承担审计业务信息调研工作、审计统计工作、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内的专业培训和区域交流活动。联系特约审计员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负责全区“金审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区审计业务数据库、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和全区审计信息化网络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承办审计信息化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组织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为区审计局各业务股室开展审计业务提供计算机技术支持;负责对审计局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政审计股。组织审计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及税收征管、区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组织审计区级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预算收入的征收与解缴、预算支出的拨付与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承担局机关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四)行政企事业股。实施区委工作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和有关群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区级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区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要求对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局机关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组织审计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对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区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局机关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六)农业与资源生态审计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依据授权开展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承担对自然资源、国土、能源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审计监督。承担局机关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跟踪审计股。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工作;开展对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央、省、市、区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跟踪审计及有关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绩效审计;监督检查政策措施和稽察核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管理以及运行绩效。承担局机关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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