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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凯普松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26 11:20

南环法顺庆不罚字〔2022〕3号

四川凯普松电子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A3H6F0P

法定代表人:李厚军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13号一号楼三楼办公室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属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法顺庆不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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