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日上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南环法顺庆不罚字〔2022〕2号
四川日上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53479058A
法定代表人:吴子文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园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钢构车间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以《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法顺庆不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公司能够及时封闭钢构车间喷漆房,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且你公司提供的自行监测的《检测报告》(甲乙检字[2022]第03047W号)和《检测报告》(甲乙检字[2022]第01062W号),均显示你公司钢构车间所排放的有机废气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而且你公司在两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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