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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充市顺庆区久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2-06-06 10:45

南环法顺庆罚字〔2022〕6号

南充市顺庆区久和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302MA6AXF1R5R

法定代表人:田红杰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桂花乡一村六社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向你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法顺庆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合作社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南充分行市政新区支行

户名:南充市财政局

账号:51050173004300000238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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