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外公开电话:
022-58825888-600
地址、邮编: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邮编:300050
职责清单:
北方公证处职责目录 |
序号 |
主要 |
职责事项 |
职责 |
序号 |
名称 |
1 |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
1.1 |
合同公证 |
1.2 |
继承公证 |
1.3 |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 |
1.4 |
财产分割公证 |
1.5 |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 |
1.6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2 |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2.1 |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 |
2.2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
2.3 |
保全证据公证 |
3 |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3.1 |
公司章程公证 |
3.2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 |
4 |
与公证相关的其他ibet国际平台,ibet国际集团 |
4.1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4.2 |
提存公证 |
4.3 |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4.4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4.5 |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5 |
其他公证事项 |
5.1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
合同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1.1 |
名称 |
合同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合同书文本; 4、与合同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5、涉及物权的权利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继承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2.1 |
名称 |
继承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10、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11、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信息表 |
序号 |
1.3 |
名称 |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办理委托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委托书文本; 3、委托事项涉及处分、变更等内容的,应提供相关所有权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4、处分变更事项涉及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交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共有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声明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声明书文本; 4、与声明书有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赠与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4、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5、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 6、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7、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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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财产分割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1.4 |
名称 |
财产分割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 被分割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财产清单; 4、 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1.5 |
名称 |
招标投标、拍卖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办理招标投标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招标人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如属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招标文件(招标通知(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6、如需对投标人进行预审的,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7、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程序文件; 8、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9、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拍卖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以委托人名义提出申请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拍卖师资格证书; 3、以拍卖企业名义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拍卖师资格证书; 4、委托拍卖合同或拍卖委托书; 5、拍卖公告; 6、有关主管部门对拍卖活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7、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 8、拍卖物清单; 9、竞买人报名资料; 10、买受人身份证明及成交确认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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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1.6 |
名称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1、 公证申请表; 2、 债权人、债务人、共有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 债权文书; 5、 担保文件; 6、 担保方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7、 债务人、共有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各自签署的载明其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书; 8、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9、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执行证书公证: 1、 公证申请表;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经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凭证或交付凭证; 6、债务人、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2.1 |
名称 |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1、 公证申请表; 2、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 4、 根据使用情况提供照片;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 4、关系人在域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关系公证: 1、 公证申请表; 2、民政部门制发的《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养子女申请书;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收养能力证明,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和不孕不育证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4、 送养人为父母的,提供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情况证明;单方送养的提供另一方的死亡证明以及死亡配偶父母的不行使优先权的声明 5、 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需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的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身份证和户口簿; 6、 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送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时间、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具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7、 被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被收养人8周岁以上的,需征求本人意见;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8、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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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2.2 |
名称 |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 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办理出生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由人事、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出生证明或出生情况调查表; 6、在美国、法国、泰国、意大利使用的还应提供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生存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死亡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由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身份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3、申办护照等公证的,提供护照;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经历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由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经历证明表》,需证明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一份;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学历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的毕业证原件; 4、由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学历证明表》。 5、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学位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的学位证原件; 4、由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学历证明表》。 5、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职务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申请人的相关职务任命文件及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经历证明表》;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职称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申请人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档案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经历证明表》;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外籍的需提供护照; 3、申请人已离境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4、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检索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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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保全证据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2.3 |
名称 |
保全证据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3、 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 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5、 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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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3.1 |
名称 |
公司章程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 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涉及公司章程效力的文件; 4、 公司章程文本;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3.2 |
名称 |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 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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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信息表 |
序号 |
4.1 |
名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 抵押登记申请表; 3、 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4、 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 抵押物清单; 7、 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8、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提存公证信息表 |
序号 |
4.2 |
名称 |
提存公证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件、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4、提存理由的有关证明材料;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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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信息表 |
序号 |
4.3 |
名称 |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的凭证原件、文书的文本原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信息表 |
序号 |
4.4 |
名称 |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代书 |
运行要件 |
1、 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代写文书所涉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代书,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信息表 |
序号 |
4.5 |
名称 |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审查—提供咨询 |
运行要件 |
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与询问内容有关证明材料;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58825888转8851 电子邮箱:tjsbfgzc@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100号 |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信息表 |
序号 |
5.1 |
名称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证—出具公证书 |
运行要件 |
1、公证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有委托代理人,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责任事项 |
1、告知当事人办理流程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的告知理由)。 3、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法律关系。 4、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由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5、对符合出证条件的依法出证,不符合出证条件的不予办证或终止公证。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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