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ibet国际平台,ibet国际集团对《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 (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8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建议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立法一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829,电子邮箱:ssfjlfy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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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
(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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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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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应用以及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三种类型。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包括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等活动。
第三条【总体原则】本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遵循创新驱动、市场主导、开放合作、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特色和发展需求,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实施、商业化应用试点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和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的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数据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建设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服务平台,负责统一技术标准,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
第六条【京津冀协同】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区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数据互联、服务共享、产业协作,为多场景、跨区域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提供支持,促进区域布局优化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推动京津冀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第七条【行业组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伦理规范,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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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八条【技术创新】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技术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鼓励通过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创新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关键产品研发。
第九条【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家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在本市产业化应用。
第十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和形成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推动知识产权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转化运用。
第十一条【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推动相关标准研制。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本市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体系和检测规范建设。
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平台,建立模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三级测试体系,增强测试验证能力。
第十三条【产业培育】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培育和引进智能网联关键零部件企业,培育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工业软件特色产品。
支持初创型企业扩大规模,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产业融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研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互融共生、合作共赢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十五条【供需对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各类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相关服务企业等进行对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合作。
第十六条【交流合作】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七条【跨境贸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在本市开展出口业务。有关部门推动开展通关便利化等工作,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第十八条【数据利用】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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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推动智能路网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路侧基础设施】本市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等方式,推进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道路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技术路线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平台建设】市数据部门推动建设市级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数据汇聚、治理、应用的全流程管理机制。通过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入网运行和安全保障服务,支撑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相关管理工作,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部门、创新应用活动主体、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平台上传相关数据。
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区级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平台的建设,并做好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高精度地图】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等导航电子地图应用,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实时更新、安全传输等技术应用。
第二十三条【通信网络】鼓励支持通信运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适应智能网联汽车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
第二十四条【运营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开放区域】在本市全域范围内均可开展符合国家规定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统筹确定和调整智能网联汽车通行区域、道路,推动应用场景有序开放。
区人民政府提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具体路段、区域和时段的方案,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创新应用活动】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
(一)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开展前款创新应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以及相关领域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分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第二十七条【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创新应用活动主体需要在本市测试智能网联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确认,并确定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
(三)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
第二十八条【异地互认】在本市以外的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在本市开展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确认,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估】完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经安全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开展商业化应用试点。
第三十条【商业化应用试点】在本市开展商业化应用试点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行运营能力;
(二)具备相应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相关能力;
(三)经安全评估符合相关要求;
(四)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商业化应用试点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商业化应用试点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开展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运行;
(二)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智能网联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商业化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智能网联汽车标志】智能网联汽车在创新应用活动期间应当在车身上设置醒目标识,并设置车辆紧急情况联络方式。上路行驶时,应当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相关情况,并开启车内外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
第三十三条【保险保障】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相应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四条【创新应用活动管理】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人员等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行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控,提升车辆安全运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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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资金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予以支持。依托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和引进】人社、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支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壮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智能网联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通过与企业产学研用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培养符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能培训,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各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七条【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网络安全】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ibet国际平台,ibet国际集团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升级智能网联汽车系统软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数据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地理信息安全】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活动中,对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应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相关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功能型无人车通行要求】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和上路通行规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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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制造、人工智能、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深度协同的新兴产业形态,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作为汽车产业的新兴领域,其发展对于天津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按照ibet国际平台,ibet国际集团、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送审稿)》共六章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管理职责;二是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三是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有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五是强化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保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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